质数/素数
本文旨在剖析质数的性质,不会涉及到如何判定素数以及素数相关的筛。
质数的定义
质数的朴素定义是:
一个大于 1 的整数 \(p\),如果它的正因数只有 \(1\) 和它本身,则称 \(p\) 是一个质数(\(\text{prime}\))。 否则,称它是合数(\(\text{composite}\))。
比如:
- \(2,3,5,7,11,13,\dots\) 是质数;
- \(4 = 2 \times 2, 6 = 2 \times 3, 12 = 3 \times 4\) 都是合数。
值得注意的事情是:
- \(1\) 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,一般单独作为「单位元」(unit)看待。
- \(0\) 不在讨论范围内,这些性质通常只对正整数才有意义。
质数的不可分性
根据质数的定义,我们可以非常简单得到一个结论「质数不能被拆成两个更小的因数」。
那么在更加形式化的说法下,我们称下面两件事是等价的:
- \(p\) 是质数;
- 假设 \(p > 1\),对任意整数 \(a,b\),若 \(p\mid ab\),则 \(p\mid a\) 或 \(p\mid b\)(即 \(p\) 整除乘积就必整除某个因子)
质数的这个性质我暂时没有在任何资料中找到准确的名字, 我们暂且称之为「不可分性」。
请注意,我使用「不可分性」是为了在本文中明确指明这个性质, 防止出现「前文的性质」类似的措辞。在与他人交流时请完整表述出具体性质, 不要引起歧义。
「不可分性」是质数非常关键的性质,我们下文会多次提到。
我们对「不可分性」进行一个小总结:
对质数 \(p\),不允许出现 \(p\mid ab\),但 \(p\) 藏在\(a\) 一点、\(b\) 一点里, 导致 \(a,b\) 自己都不是 \(p\) 的倍数。 必须有至少一个因子本身就是 \(p\) 的倍数。
顺带一提,在整数环 \(\mathbb Z\) 中,只能分解出平凡因子(不可约)与这种性质是等价的。
不可分性等价关系的证明
2到1的证明
假设 \(p>1\) 且满足 \(p\mid ab \Rightarrow p\mid a\) 或 \(p\mid b\)。
如果 \(p\) 不是质数,那它可以写成 \(p=ab\),其中 \(1<a,b<p\)。
显然 \(p\mid ab\),按照性质,要么 \(p\mid a\) 要么 \(p\mid b\),但这不可能(因为 \(a,b\) 都比 \(p\) 小)。
得到矛盾,说明假设错误,只能是 \(p\) 是质数。
接下来我们尝试从 \(1\) 的角度去证明 \(2\)。
1到2的证明
这部分的证明相对来说比较困难。 我们分两种情况讨论:
情况 A:\(p \mid a\)
那就直接满足 \(p\mid a\) 或 \(p\mid b\) ,结束。
情况 B:\(p \nmid a\)
这时候要证明:\(p\mid b\) 必然成立。
所以关键问题变成:
已知 \(p\) 是质数,\(p\mid ab\),且 \(p\nmid a\),如何推出 \(p\mid b\) ?
首先我们需要先分析一下 \(\gcd(a,p)\)。 由于 \(p\) 是质数,它的正因数只有 \(1\) 和 \(p\)。 \(\gcd(a,p)\) 是 \(p\) 的一个正因数,所以只能是 \(1\) 或 \(p\)。 又因为假设了 \(p\nmid a\),所以不可能 \(\gcd(a,p)=p\)。 因此只剩下 \(\gcd(a,p) = 1\)
这里我们可以应用「裴蜀定理」,既然 \(\gcd(a,p) = 1\),那么一定存在整数 \(x,y\) 使得 \(ax+py = 1\)。 我们对这个式子两边同时乘 \(b\),可得到 \(abx+pby=b\)。
已知 \(p\mid ab\),所以 \(p\mid abx\)(因为 \(abx = (ab)\cdot x\)),同时显然 \(p\mid pby\); 因此左边的 \(abx + pby\) 是两个被 \(p\) 整除的数之和,仍被 \(p\) 整除,所以 \(p \mid abx + pby\)。 而 \(abx+pby\) 正好等于右边的 \(b\),于是我们得到 \(p \mid b\)。
\(\text{Q.E.D.}\)
用唯一分解定理证明不可分性
上面我们用裴蜀定理证明了:若 \(p\) 是质数,且 \(p\mid ab\),则 \(p\mid a\) 或 \(p\mid b\)。 其实还有一种非常直观的证明,前提是我们已经接受了「唯一分解定理」。
设 \(p\) 是质数,且 \(p\mid ab\)。由于每个正整数的质因子分解是唯一的,可以写
又因为 \(p\mid ab\),所以 \(ab\) 的质因子分解中必然出现了质数 \(p\)。这个因子要么来自 \(a\) 的分解,要么来自 \(b\) 的分解:
若 \(p\) 是某个 \(q_i\),则 \(p\mid a\);若 \(p\) 是某个 \(r_j\),则 \(p\mid b\)。 于是得到 \(p\mid ab \Rightarrow p\mid a\) 或 \(p\mid b\)。
不过值得注意的事情是,唯一分解定理的证明本身就依赖这个整除性质, 所以如果采用这种证明方式,就不能反过来用唯一分解定理作为前提,否则会形成逻辑循环。 在本文中,我们是先用裴蜀定理证明该性质,再用它证明唯一分解定理的唯一性。
算数基本定理/唯一分解定理
定义
对于任意整数 \(n>1\),可以写成:
其中 \(p_i\) 都是质数,\(a_i\) 都是正整数。并且这种分解方式在忽略质数因子的顺序后是唯一的。
也就是说,任何大于 1 的整数都可以拆解成质数的幂的乘积,而且拆的方式是唯一的。
存在性证明
大致思路:
对 \(n\) 做数学归纳;
如果 \(n\) 本身是质数,就不用分解;
如果是合数,就能写成 \(n = ab\),且 \(1<a,b<n\);
用归纳假设,把 \(a,b\) 分别分解为质数乘积;
把这些质数合起来,就是 \(n\) 的质因子分解。
事实上,只要有“质数”这个概念,就可以递归地把任何整数分解到底。
唯一性证明
唯一性的经典证明依赖于前文提到的「不可分性」。
假设存在两个不同的分解:
其中 \(p_i,q_j\) 都是质数。取 \(p_1\),它整除右边的乘积 \(q_1\cdots q_\ell\);利用不可分性, 必然有 \(p_1\mid q_j\) 对某个 \(j\) 成立,但 \(q_j\) 本身就是质数,所以 \(p_1=q_j\)。 把这对相同的质数因子两边同时约掉,得到一个更短的等式。 重复这个过程,最终说明两边的质数列表一样,只是顺序不同。
质数是无穷多的吗?
欧几里得证明
假设质数只有有限多个:\(p_1,p_2,\dots,p_k\);
构造一个新的数:
对于任意一个 \(p_i\),有
所以 \(p_i\nmid N\)。
但 \(N>1\),所以 \(N\) 或者本身是质数,或者有某个质因子。 无论哪种情况,都得到一个不在 \({p_1,\dots,p_k}\) 中的新质数,矛盾。
这类构造的核心思想是,把所有已知质数乘起来再加 \(1\), 强行制造一个与所有已知质数互不整除的新数,从而逼出新的质因子。
Euler 的无穷积
\(\text{Euler}\) 发现,可以把
这个调和级数改写成关于质数的无穷乘积:
直观来说:
\(\displaystyle\frac{1}{1-p^{-1}} = 1 + \frac{1}{p} + \frac{1}{p^2}+\cdots\)
把所有质数的这种几何级数乘起来,会把所有整数的倒数都“展开”出来。
因为左边的调和级数是发散的,所以右边对应的无穷乘积也不能收敛,这在某种意义上也说明了质数不能只有有限个。 否则右边是有限个因子的乘积,就只是一串常数了。
质数的分布
定义:
比如:
- \(\pi(10)=4\)(质数 \(2,3,5,7\));
- \(\pi(100)=25\);
- \(\pi(1000)=168\)。
直观上,质数越来越稀疏:比如在 \([1,10]\) 中有 4 个,在 \([1,1000]\) 中平均每 6 个数里才有一个质数。 但另一方面, 质数又总是会继续出现, 同时也没有人能找到一个「从某个地方开始就再也没有质数」的界。
质数定理
当 \(x\to\infty\) 时,
即
直观含义就是大约每 \(\ln x\) 个整数中有一个质数, 在数量级 \(10^6\) 左右,\(\ln 10^6 \approx 13.8\),表示平均 \(14\) 个数里有一个质数左右。
更进一步的结果会给出误差项,误差的精细控制与著名的黎曼猜想直接相关——这是现代数论中最核心也最困难的未解难题之一。
一些关于质数的未解决问题
孪生素数猜想
有无穷多对质数 \((p,p+2)\)?比如 \((3,5),(5,7),(11,13),(17,19),\dots\)。
这个问题在形式上非常简单,但至今无人证明。
目前只能证明:质数之间距离为某个常数的“无穷多次发生”很难保证。
强哥德巴赫猜想
任意足够大的偶数都可以表示成两个质数之和。
比如:
- \(10=3+7\)
- \(100=47+53\)
- \(2024=1013+1011\)
计算机已经验证了极大范围内都成立,但完整的数学证明依然缺失。
黎曼猜想
黎曼猜想从表面上看是关于黎曼 \(\zeta\) 函数零点分布的分析问题, 但实际上它与质数分布的误差有很强的关联:若黎曼猜想成立,那么质数定理中的误差会大大收敛,能够让我们更好地描述素数的分布。
这些问题都在告诉我们:质数的分布既不完全随机,也远远谈不上简单有序,正是这种「暧昧的状态」成就了数论的魅力。
日志
本页面创建于 2025/12/11 14:51